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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省上述规定使林某账户中的元余额一直未能提现。 林某认为,接单天津某公司未在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现条款,接单且现有提现规则有违公平原则,故将天津某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,请求法院确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为无效条款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情况案涉条款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是某平台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平台用户统一公示、情况重复适用的条款,用户无法进行各异性磋商,属于格式条款。 该条款是某平台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置的规定,好转其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,好转又叠加限制了提现金额标准,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,单方面怠于承担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义务,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。 平台设置的上述提现条款,商务声涉及利用自身互联网平台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、商务声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,致使包括林某在内的部分影响力较小、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,无法在可预期的、相对固定的期限内支取其自有财产,有违公平原则,故认定该条款无效。 【法官说法】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段莉琼指出,部最互联网平台出于降低网络交易成本、部最提高运营效率的目的,通常会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来建立平台管理模式和规则,平台用户无法就协议内容进行差异化协商,传统个别磋商范式下的合同自由、意思自治面临挑战。 |
